那么,为什么合理的“天价拖车费”会被“误解”呢?这就需要明白和理解清障车的定义是什么?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车?它有哪些功能和用途?并在清障救援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清障车国标定义并不准确
我国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和发改委批准发布的QC/T6345-2005《清障车》标准中 对“清障车”定义是“装备有托举、拖曳、起重等设备,用来清除道路障碍的专用车辆”。从这个定义的字面上来理解,清障车主要是用来清除道路障碍的,其作业 行为是简单或单一,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由此可知,上述即便是合理的拖车费也会被误解为“天价拖车费”就不难理解了。
事实上,现行的清障车定义,显然没能完全、准确地表述出清障车的作业方式和用途。如果仅按该定义,目前清障车所从事的其他工作,都是“不务正 业”的:清障车托着被托车的一端(轮胎离地)在道路上行驶;清障车用一条杆拖着另一车辆行驶(轮胎不离地);清障车虽然从事背载运输的工作,但是所背载的 车辆不仅仅是事故车,还有能正常行驶的车辆,如未上牌的新车和其他不许在道路上行驶的叉车等设备;而有些清障车在托车之前,还需利用自身的吊臂、绞盘等设 备,或另外调用其他清障车、汽车吊等车辆进行辅助,才能对事故车进行扶正、翻转、起吊等拯救、救援工作。有时,清障救援的现场不一定是在定义中的“道路” 上实施。所以,这些工作,都与定义中“清除道路障碍”的标准定义相差甚远。
清障车的上述作业方式和多种用途,实际上已远远超出清障车本身的定义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交管部门根据清障车定义来规定清障车的业务, 甚至对清障车从事了上述部分作业行为进行过处罚,原因是认为超出了清障车的职责和经营范围。这种狭隘的定义,确实给清障车厂家和用户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同 时也给实属合理的“天价拖车费”关了禁闭。
正因为如此,2015年交通运输部颁发的JT/T 891-2014《道路车辆清障救援规范》中的3.2条款:清障车是指“装备有托举、拖曳、起重等设备,用来清除对道路造成障碍的事故车辆的专用汽车”。 并在这个条款的下方用小一号的字体注出“注:改写GB/T 17350-2009,定义3.1.6.2.52”。显然JT/T 891-2014的起草人也认为原GB/T 17350-2009中对清障车的定义确实不能体现出清障车所从事的主要工作。
在此,暂且不论部委、行业的标准能否允许擅自修正国家标准的定义和内容,单就JT/T 891-2014对清障车的定义来分析,该标准认为“清障车主要是用来清除阻碍了道路的事故车辆”,那么从字面上来理解,JT/T 891-2014中对清障车的定义确实比GB/T17350-2009和QC/T6345-2005两个标准更贴近清障车的本职工作。但是,它仍然没有完 整地表述出清障车的实际用途和作业方式。如平板型清障车背载新车参加汽车活动;清障车起吊、拯救跌落在路沟中、河道里的事故车辆等,而这些事故车辆未必就 阻碍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