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路养护车管理,确保了车辆技术的状况完好,确保公路养护需要和安全生产,提高其使用效率,减轻了养护工人的劳动强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路养护车是与公路养护工作直接相关的各种车辆(以下简称养护车)。
养护车配置及来源; 1、养护车的配置是依据各分局道班数量、管养里程和管养路段自然环境等情况进行配置。 2、养护车的来源是根据各分局配置需要,经市局机务供应科商相关科室核定后,由市局统一招标采购,统一调拨。
使用和管理; 1、养护车分配到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车辆上牌和保险手续,并及时到市局机务供应科进行备案,严禁无照上路,同时,每年必须按时到公安部门进行年检。 2、使用单位应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设备档案。 3、养护车只能在其所管养路段养护作业使用,不得私自对外运输,严禁对外出租和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驶出道班管养路段范围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以上负责人同意后才能执行。 4、养护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使用,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证(C证以上),经分局机务管理部门认定方能驾驶,严禁其他人员驾驶。 5、各分局应积极组织和安排驾驶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安全学习,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养护车安全操作技能和保养维修技术,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6、各分局机务、养护管理部门每月定期对养护车车况、保养情况及使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以此为据,由机务管理部门制订各养护车保养计划和建立其技术档案。
保养及维修; 1、养护车的保修实行“视情修理,强制保养”的原则,由各分局机务管理部门根据养护车行驶里程、保养间隔时间统一安排。 2、养护车保养分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和大修,重点是日常保养和二级保养。 3、日常保养为每班作业结束后,由驾驶员自觉自行负责;养护车行驶里程为2000公里时进行一级保养;养护车行驶里程为8000公里时或其间隔时间不超过4个月,必须执行强制二保,且每年不少于三次,其中一次二保可与年检一并进行;养护车大修周期第一次在三年以上,第二次在五年以上,因特殊原因未到规定里程需要进行大修的,由驾驶员提出,机务管理部门技术鉴定、批准。 4、养护车实行定点保修,保修点为分局机修站,如果分局机修站暂时不具维修保养能力,各分局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 定一家维修单位进行定点维修保养。
专项使用经费; 1、养护车实行单车核算,每天收车后,由驾驶员填写当天路单,月底交由机务管理部门整理核算。 2、养护车小修经费由使用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3、各单位每车每月按650元的标准提取养护车二保、年检、大修、保险等经费,建专帐列支。 4、养路车根据车型每车每百公里平均耗油定额:江铃轻卡8升/百公里;一汽红塔轻卡10升/百公里;东风轻卡12升/百公里。 5、养护车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由各单位每月按原值的1%提取,年终上缴市局,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报废; 1、养护车到达规定使用年限8年后,根据具体车况由各分局提出报废申请,经市局机务供应科鉴定,并提出意见,由市局批复报废,按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办理。 2、养护车批准报废后,及时核销设备档案和固定资产台帐,报废残值上交市局财务。
奖惩; 1、严禁无照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车辆带病行驶,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2、对违反规定外借、出租或擅自出车的,若发生意外事故,事故责任与单位无关,除负完全责任外,并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取消驾驶资格。 3、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持证挂牌上岗。 4、各分局根据养护车年度安全情况,设立安全奖,对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车况保养良好、不超支各项费用的驾驶员一次性予以600元的奖励;对因驾驶不当、带病作业、疲劳驾驶、酒后开车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不少于500元的处罚;根据车辆保养及车况检查,设立车况奖,每季度对三个月来车辆保养良好、不超支各项费用、路单上交及时齐全的驾驶员予以200元的奖励;对月度检查中车况差、保养不善、表现差的驾驶员予以每月100元处罚。 5、市局对养护车使用情况进行一年两次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在市局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今后养护车更新分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