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在江苏丰县,一辆小学生校车发生了侧翻事故,造成15名学生死亡。后被查出当事车辆此前曾因未备案被要求停运,且当事司机准驾车型不符:该车上报给公安部门审批的是A1驾驶证,而司机持有的却是B2的驾驶证。司机向警方解释这辆车原本是由专业驾驶员行驶的,但由于当天临时有事才换成他来开。
为了加强校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曾在2012年4月5日发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有些学校忽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注重对校车司机的资格考察,聘用随意,只要手握驾驶证便可上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更是被抛诸脑后,殊不知驾驶员一个粗心大意或操作失误便会给乘车的孩子造成巨大的伤害。
跟普通的司机比起来,校车司机负有更大的安全驾驶义务,也因此面临更高的要求。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 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 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