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四室”建设规范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着眼全国法院警务安保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安全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关系着司法安全和司法形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
公安囚车和人民法院囚车标准外观喷有“警察POLICE"字样,车侧也可根据执法单位名称喷上“司法”、“检查院”、“法院”、“公安”等等字样,囚车设置驾驶舱和押解舱两部分。驾驶室座椅应当前后两排,不少于4座,押解舱内不得有尖锐凸起物,座椅应当配置两点式安全带、手铐固定装置,舱体底面应当配置脚铐固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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