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业车辆设备管理、运输环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货运输经营者须有5辆以上专用车
2013-03-29 浏览:3824
【政策法规】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拥有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应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应拥有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新修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7月1日起实施。 《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业车辆设备管理、运输环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拥有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应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应拥有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新修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