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排放标准要求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汽车)和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汽油汽车)、不满足国Ⅴ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气体燃料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未列入环保公告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汽车,参照本市新车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
五、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所购车辆是否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七、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