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业车辆设备管理、运输环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今后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拥有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应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同时应拥有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规定》明确: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