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胥某在驾校练车时,认为前一名学员多练习一圈,心里不服气,便将教练车损坏。次日,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胥某负责修车费用。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胥某认为自己在驾校受了气,不愿承担修车费,便带了一把单刃匕首,独自来到驾校校长孙某某的办公室,威胁未果后,将被害人孙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胥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孙某某医药费、修车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到被告人胥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量刑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