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下称《意见》),以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5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并确保逐年提高。同时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以PPP等方式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服务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拓宽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意见》提出,对在贵州省生产或销售并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实施补助。
具体补贴标准为:对本省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省外企业在贵州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符合有关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除中央补助外,本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所需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车辆注册地)由省和所在市(州)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此外,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新能源汽车在享有补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给出了其享受的一些“特权”。
《意见》提到,对新能源汽车实行独立分类注册登记,提供新能源汽车新车入户自主选取车牌便利,新能源汽车省内异地零距离检车。
同时,《意见》还明确提出新能源汽车不受摇号上牌、尾号限行等限制。实行汽车摇号上牌、尾号限行的城市要尽快出台政策措施,确保新能源汽车不受摇号上牌、尾号限行等限制,其他城市(地区)今后不得出台限制新能源汽车上牌和上路行驶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