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29日举行“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新闻发布会,通报阶段性战果,对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进行解读,并着眼秋冬季交通安全特点发布安全提示。
据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政委左明亮介绍,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
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同时,遇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全天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左明亮表示,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刘福宏在发布会中通报了自2015年4月份以来该省部署开展的“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阶段性战果。截至目前,山东公安机关共摸排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16000余处,对容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品运输车、校车、渣土车等七类重点车辆,以及超员、超载、酒驾等七种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检查七类重点车辆353.6万余辆(次),重点交通违法行为488.3万余起。
行动中,共查处旅游客车违法行为658起,涉牌涉证违法行为4.7万余起,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行为5000余起、营运客车违法行为28.2万余起,对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出万元以上大额罚单152起;查处校车违法行为2400余起,酒驾1796起,醉驾119起,毒驾4起。此外,约谈安全隐患较多的运输企业6100余家,摸排列管“七类重点车辆”221.6万余辆、“七类重点车辆驾驶人”166万余人。
刘福宏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已于8月29日经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的规定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做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严重超员、超速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刘福宏介绍,据统计,2011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占53%。此外,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
另外,针对秋冬季雾霾天等恶劣天气,山东省公安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提示,公布全省年均发生3次以上团雾的高速路段109处。左明亮表示,“团雾被称为交通安全‘隐形杀手’,不仅在大雾天出现,大范围天气状况较好时,也有可能出现小区域团雾,大大增加了监测和预报难度。驾车人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陷入团雾,此时若操作不当,易引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