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市柴胡店镇一男子饮酒后,驾驶一辆营运货车前往送货的途中被交警依法查扣。最终,这名男子因饮酒驾驶营运车,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并吊销驾驶证5年。
当日下午2点30分,滕州市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在龙泉路与学院路交会处例行执勤时,发现一辆蓝色货车沿龙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出现异常,于是示意驾驶员停车检查。该车驾驶员一下车,执勤交警就闻到一股酒味,随即对其进行了血液酒精检测。经检测,该驾驶员血液乙醇含量为59mg/100ml,属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询问得知,驾驶员姓刘,家住柴胡店镇。当日中午,刘某同朋友聚会,席间喝了些酒,酒后他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营运车送货,没想到竟被民警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规定,赵某受到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