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1日,梧驾驶货车撞上了兵驾驶的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梧负全责,兵无责。一周后,梧驾驶货车离开交警队时,被兵拦住,兵要求协商赔偿一事。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协商未能成功,兵不肯放行,梧便锁车离开。之后,兵就派人看住了梧的货车。
见梧一直没有主动联系自己,兵便雇用拖车将梧的货车拖到了一家修理厂。2014年1月,梧等人到修理厂取车,再次遭到兵的阻拦。梧当即报了警,经民警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同年2月28日,梧将兵的轿车送到了太原市的4S店修理。同年5月11日,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兵返还货车,并赔偿因扣车造成的22万余元的营运损失。兵则称自己的车辆,已经租赁给了一家贸易公司,因此反诉要求梧赔偿损失6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兵不通过正当途径行使权利,而是擅自扣留梧的货车,在自己的轿车修理后,仍拒绝放行梧的货车,已侵犯了梧的权利,理应返还梧的货车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兵支付梧停运损失8万余元,梧支付兵6万元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太原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兵返还梧货车、梧赔偿兵损失6万元,同时,兵给付梧停运损失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