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事关学生安全,哪些地区可以使用校车,校车使用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都值得关注。近日,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1日起实施。
《办法》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办法》规定,校车应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或其他妨碍视线的材料。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应当将校车标牌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控。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有校车外观标识应在30日内消除。
年龄超过60周岁的;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有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校车驾驶员,应被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在22:00至次日凌晨6:00时间段内接送学生。
此外,校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在发车查验程序中,发现无随车照管人员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驾驶人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超过核载人数的;以及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