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从下月起,北京、天津等东部11个省市开始实施“国五”排放标准,即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从4月1日起,将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轻型柴油客车。
此前,已提前对出除轻型柴油客车以外的上述车型实施了机动车“国五”标准,并明确提出了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和办理流程。
其中,国四的轻型柴油客车,在以下两种情况符合其中一项,可以继续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一)2016年4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柴油客车。
(二)外省市转入天津市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柴油客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于2016年4月1日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目前只是东北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开始实施。
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