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自4月1日起,福州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两用燃料汽车,须符合国Ⅴ排放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通告指出,4月1日起,转入福州市的所有车辆须符合国Ⅴ排放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出厂日期6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Ⅴ排放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4月1日起,转入福州市的纯电动汽车(不含微型纯电动车)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目录且允许在本市注册登记、出厂日期6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
通告还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地车辆转出登记尚未在福州市办理转入手续的国Ⅳ机动车,须在4月30日(含30日)之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5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上述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