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经一〔2016〕521号附件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企业及车辆,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完成备案并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要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统筹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兑付,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市财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小客车,2015-2017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第四章 补助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须向环交所递交以下材料:
(一)汽车生产企业备案材料
1.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申请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1.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
2.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汽车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环交所负责受理财政补助申请资料,按《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流程》(附后)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审核结果和补助资金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复算后,在其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汽车企业。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依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企业和产品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汽车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小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形的,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企业退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补助资格。
第十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将汽车企业申报、环交所审核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管理纳入监管范围,综合运用自查自纠、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并充分利用监督成果,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市注册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市财政局按中央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兑付到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4〕4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