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州市高速路收费员蒙某因多次帮助货车司机毛某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总数额共计7万余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5月,货车司机毛某首次找到收费站收费员蒙某,意图通过在地磅上做手脚以减少过路费,并且承诺将给予蒙某一定的好处费,蒙某随即同意了毛某的计划。
2014年7月20日,毛某与蒙某首次作案。当日凌晨4时许,毛某等人驾驶五辆货车驶出宜河高速公路怀远收费站时,其同伙在过磅区的地磅上加垫弧形钢板以减少车辆对地磅的压力。蒙某知情但默许了毛某等人的行为,依旧按照收费系统显示的错误金额进行收费。此次作案中,毛某等人偷逃车辆通行费37360元,为此蒙某得到了2000元好处费。
此后,以毛某为首的数名卡车司机勾结蒙某进行了多次修改收费系统数据的犯罪行为,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总计70165元。2014年8月,蒙某被公司人员发现在其值班时间内出现收费数据异常的现象,随即被调查。
据法庭宣判,毛某与蒙某在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其中毛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
一、被告人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日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涉案司机也将另案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 编后语:
按规定缴纳高速通行费是每个货车司机应尽的责任,偷逃费用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还会为自己带来牢狱之苦,得不偿失。希望每个货车司机都引以为戒,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了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