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审议,意味着我国或将首次开征环境保护税。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环保税征税标准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税额下限,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免税,未纳入到环保税的征收范围。
排污费已征收37年,为什么要“费改税”?
我国自1979年确立了排污费制度,到目前已经实施30多年。环保税法的出台,将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同时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有望增加到19个。“费改税”此前已有成功先例,如车辆购置费改为车辆购置税。
“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前述会议上说。
根据草案,环保税征税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征收污染物范围主要涵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环保税将不向普通居民征收,重点监控火电、煤炭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等,这对于能源、新能源行业的利弊影响将非常直接。
草案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同时,草案在免征环保税方面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范围更宽,也延续了以前排污费的优惠政策。此次草案明确了五项免税情形,包括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对农业生产排放(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等,新增了对纳税人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因此对机动车不予征收环保税。
环保税征收需警惕:切忌成为增收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将环境保护落实到实处,环保税的征收有其合理性。然而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其征收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例如环保税的税收范围和税额核定如何确认是首要问题,否则操作过程一旦失控,或会沦为政府变相增收的一种方式,
现实中,污染企业如果缴纳了“排污费”便能继续肆无忌惮地排污,如此“排污费”其实已然与保护环境的初衷彻底背离。即便换个名字称其为“环保税”,恐怕也难以阻止污染企业继续堂而皇之的排污,结果沦为污染企业和污染产业的一柄合法保护伞。
尤须提防的是,假如那些本该关闭的污染企业也摇身一变成为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如此环保税对于环保而言,恐怕更有害无益。
同时,环保税既然是以环保的名义征税,其去向无疑应首先明确。具体而言,征到的税当然应该专款专用于污染的治理与环境的改善上,否则的话,所谓“环保税”就有名不副实之嫌。
由此可见,环保税的开征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税收法定的基本程序,究竟该向谁收、用在哪儿、如何监督,应第一时间向公众交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