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今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可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和拆解设备、设施;
(三)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
(四)有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者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另外,相较于15年前制定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应的名称均做了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