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处罚标准作出了新规定。为什么要出台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政策?如何确保《意见》和62号令执行效果?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治超办主任王奋勇。
记者:王主任,国家五部局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意见》?
答: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造成我国汽车工业畸形发展。因此,依法进一步加强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刻不容缓。
记者:这次超限超载的执法标准和以前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此次《意见》中有一个重大突破,就是结合新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统一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认定标准,实现了车辆管理与生产标准相统一、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标准相统一。
记者:如何确保《意见》落实到位?
答:为确保《意见》实施效果,近期将重点开展3个专项行动。一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从车辆生产源头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二是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统一认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三是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委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分阶段开展整治,第一阶段督促企业将严重违规的“双排车”限期整改为“单排车”,第二阶段督促企业将“单排车”整改为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型。
记者:新标准对超限运输车辆是怎么认定的?
答:(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3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记者:在车辆运输车治理上有哪些新规定?
答:自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运行。
2016年9月21日~2018年6月30日,暂时允许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单排车”是指上下单排装载,以及尾部装载的乘用车、至少有一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以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方式不得斜向装载、横向装载、三层装载,也不允许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
记者:认定为超限车辆的该怎么处罚?
答:交通运输部62号令规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