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个月,国家几大部委对于大型商用车辆的安全行驶可真是超级重视。这不,治超治限新政刚刚从9月21日起全国严格执行没多久,国家工信部又下发了“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意见的通知”,对车辆车速限制新国标征求意见。一旦征求意见期结束,该标准或许很快就会宣布实施。从此,卡车、客车生产公司和用户头上又多了一道安全的“紧箍咒”。
其实,车辆限速的国家标准,以前一直有,但是属于推荐性标准,而并非强制性标准。这就导致车辆限速的要求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现在,强制性国标一出,情况瞬间就不一样了。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标准针对的车辆有几大类:一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两者的车速限值设定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00km/h;二是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两者的车速限值设定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80km/h;三是对于有特殊车速限制要求的车辆或区域还应按照相应规定的车速限值执行;四是其他类型的车辆车速限值按照GB7258要求的车速限值执行。
第一商用车网查询国标GB7258-2012后发现,该标准对车速限值是这样规定的: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应小于等于100km/h)时,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 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80km/h。”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在车辆出厂后,应确保设定车速Vset的设定值在任何使用情况下不被临时或永久性调高或删除。”“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应防止非授权的任意调整或中断对其供电。”“在正常驾驶时,驾驶员对其可及范围内的所有加速装置的操作,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功能均有效。”
这也就是说,车辆一旦出厂,用户不能私自和随意调整出厂时已经设定好的最高车速。其目的,自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行车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看起来,对于卡客车等商用车辆的行驶安全,今年国家真是下了大力气。
以下为政策正文:
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修订了《车辆车速限制要求》(GB/T24545),并将标准属性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1月23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形式进行反馈。
联系方式:
传真:010-66013708,邮箱: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6年10月18日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Requirement of speed limitation system for motor vehicles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与GB/T 24545-2009相比,主要技术 内容变化如下:
—— 标准属性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
—— 修改了条款 1 范围的内容;
—— 修改了条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部分内容;
—— 修改了条款 3 术语和定义的部分内容;
—— 修改了条款 4 一般要求的部分内容;
—— 修改了条款 5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技术要求的部分内容;
—— 附录 A 改为条款 7,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 附录 B 改为条款 8,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车速限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和可调车速限制系统 的要求和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最高车辆车速限制要求的M、N类车辆。也适用于具有可调车辆车速限制要求的特殊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7619 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28046.1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1部分:一般规定
GB/T 28046.2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2部分:电气负荷
GB/T 28046.3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3部分:机械负荷
GB/T 28046.4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4部分:气候负荷
GB/T 28046.5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5部分:化学负荷
GB/T 21437.2-2008 道路车辆 有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 第2部分: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
GB/T 25978-2010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GB/T 12534、GB/T 15089、GB/T 17619、GB/T 28046.1、GB/T 21437.2-2008、GB/T 25978-2010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速限制系统 speed limitation system
通过控制车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车辆或/和发动机管理实现限制车辆行驶速度的系统。包括最 高车速限制系统和可调车速限制系统。
3.2 最高车速限制功能 maximum speed limitation function
控制车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或通过发动机管理将车速限制到不超过最高车速的功能。
3.3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 maximum speed limitation system
保证车辆的行驶速度不超过设定的最高车速的限制系统。通过最高车速限制功能来实现。
3.4 设定速度Vset set speed Vset
在最高车速限制系统中设定的车辆最高行驶速度。
3.5 稳定速度Vstab stabilized speed Vstab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或者可调车速限制系统发挥作用、车辆处于稳定状态行驶时的平均速度。
3.6 最大速度Vmax maximum speed Vmax
在最高车速限制试验曲线第一部分中车辆达到的最大速度。
3.7 可调车速限制功能 adjustable speed limitation function
控制车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或通过发动机管理将车速自动限制到设定值Vadj的功能。
3.8 可调车速限制系统 adjustable speed limitation system
保证车辆的行驶速度不超过可调限制速度的系统,该可调限制速度由驾驶员设定。可通过可调车速 限制功能来实现。
3.9 可调限制速度Vadj adjustable limit speed Vadj
驾驶员在可调车速限制系统中自主设定的最高车速,驾驶员可随时解除可调限制速度的设置。
4 一般要求
4.1 车辆在正常运行时,车速限制系统必需的部件功能应正常。车速限制系统均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4.2 车速限制系统控制装置的电气负荷应符合GB/T 28046.2的要求。
4.3 车速限制系统控制装置的机械负荷应符合GB/T 28046.3的要求.
4.4 车速限制系统控制装置的气候负荷应符合GB/T 28046.4的要求。
4.5 车速限制系统控制装置的化学负荷应符合GB/T 28046.5的要求
4.6 车速限制系统控制装置按照GB/T 21437.2-2008标准中严酷度Ⅳ进行试验,车速限制系统装置的功 能状态达到A级的要求。
4.7 车速限制系统应在车辆正常电磁环境中运行良好,应满足GB/T 17619的规定。
4.8 车速限制系统失效不影响驾驶员通过加速踏板对发动机的控制。
4.9 车速限值的设定
4.9.1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速限值设定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00km/h。
4.9.2 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车速限值设定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80km/h。
4.9.3 对于有特殊车速限制要求的车辆或区域还应按照相应规定的车速限值执行。
4.9.4 其他类型的车辆车速限值按照GB7258要求的车速限值执行。
5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要求
5.1 在车辆出厂后,应确保设定车速Vset的设定值在任何使用情况下不被临时或永久性调高或删除。
5.2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应防止非授权的任意调整或中断对其供电。
5.3 不允许通过行车制动实现最高车速限制功能。当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已将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限制到 最小时,如果车速仍超过设定车速,驾驶员应采取其他减速措施。
5.4 车辆以设定速度Vset行驶时,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应保证即使采取加速操作也不影响车辆的行驶速度。
5.5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不允许影响换挡时正常的加速踏板操作。
5.6 在正常驾驶时,驾驶员对其可及范围内的所有加速装置的操作,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功能均有效。
5.7 在驾驶员位置的易见范围内应粘贴有车辆最高车速限制标识,字迹应清晰可辨。限制标识按照GB/T 25978-2010执行。同时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增加车辆车速限速值的说明。
5.8 应具有车辆车速限制报警信号功能,以便在超速行驶时通过视觉或听觉向驾驶员报警。
5.8.1 视觉信号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保证驾驶员在相应位置上能够识别。该相应位置为:驾驶员位于驾驶位置上,并根据制造商的 使用说明调整后,可在碰撞约束系统的保护下自由地活动的位置; b)信号的标志如图1所示; c)应为黄色或琥珀色; d)信号装置在车辆上电后具有可被视觉辩识的自检动作。信号装置点亮后应足够明亮、醒目,使驾 驶员在适应环境道路照明条件后、无论白天或者夜晚驾驶都能清晰观察。
5.8.2 听觉信号在车辆上电后具有可被听觉辩识的自检动作。听觉信号应高声清晰,以便驾驶员和前排 乘员识别。听觉信号可以是语言信息,也可以是连续的或间断的蜂鸣报警声。
6 可调车速限制系统的要求
6.1 应确保在驾驶员位置始终可看到Vadj值。出于安全原因或驾驶员要求,可允许暂时中断Vadj的显示。
6.2 不应通过行车制动实现可调车速限制功能。
6.3 可调车速限制功能的实现应不受发动机或变速箱类型的影响。
6.4 当车速超过Vadj时,应以警告信号或其他合适方式(车速表显示方式除外)通知驾驶员。
6.5 Vadj的设定
6.5.1 在30km/h和车辆最高设计速度之间,应能够以不大于10km/h的步长设定Vadj。
6.5.2 Vadj的设定应直接由驾驶员通过一个控制装置来实现。
6.6 启用或取消可调车速限制功能
6.6.1 可调车速限制功能必须能够随时启用或取消。
6.6.2 关闭发动机时,可调车速限制功能必须自动取消。
6.6.3 启用可调车速限制功能时,Vadj的初始设定不应低于当前车辆速度。
7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试验
7.1 最大设计车速低于设定速度Vset的车辆可以免做下述试验。
7.2 允许选择道路试验或测功机试验。当测功机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进行道路试验,并以道路试验的 结果为准。
7.3 道路试验
7.3.1 车辆准备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为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工信部和公安部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 号文),该文件对装备限速装置的车型及速度限值做了明确规定。为有效落实有关要求,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GB/T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中是否可加入最高限速指标的要求,保证限速装置在某些车型上的应用应不可调,并将标准属性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为此,整车分技术委员会对 GB/T24545-2009 提出了修订计划并得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复,计划号为 20111449-Q-339。
2、主要工作过程
2012 年 6 月 27 日,GB/T 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修订第一次会议在天津中国汽车技术中心召开。来自重汽、一汽、上海通用五菱、陕汽、郑州宇通、丰田、戴姆勒以及欧洲汽车工业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汽车技术中心主持。会议介绍了 GB/T 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修订的背景。会议形成了标准的修订原则,讨论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下阶段工作安排。
2013 年 11 月 15 日,GB/T 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修订第二次会议在济南中国重汽技术中心召开。来自重汽、上海通用五菱、陕汽、郑州宇通、柳州五菱、丰田、戴姆勒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汽车技术中心标准所主持。会议对标准草案进行逐条分析讨论,并达成基本一致的修改意见,形成了《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标准修改稿的征求意见稿(初稿)。
2015 年 8 月 27 日,在包头举行全标委工作会议,会中对《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讨论,并收集到一些意见或建议。以下相关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研讨、论证,包括:
(1) 标准适用范围是应具有限速要求的车辆,其限速系统或功能的具体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由本标准规定。
(2) 需要限速的车辆种类及其限速值,可在标准中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
(3) 车辆具有限速功能后,车速应不超过设定限速值,超速报警是否必有需进一步研究。
2016 年 7 月 6 日,在青海西宁市举行商用车标准研究工作组暨车辆分类工作组联合会议。会中对《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标准在包头会议的三个遗留的议题进行了讨论。并最终确认进行如下修改:
(1)将 1 范围中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 M2、M3、N2、N3类车辆,M1、N1类车辆可参照执行。”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车辆车速限制要求的 M、N 类车辆。 ”。
(2)将“4.9 限速装置的设定”修改为“4.9 车速限值的设定”,并增加“4.9.3 对于有特殊车速限制要求的车辆还应按照规定的车速限值执行。”条款以和车辆公告要求保持一致。
(3)保留“5.8 车辆车速限制报警信号功能,以便在超速行驶时通过视觉或听觉向驾驶员报警。”条款项及其子条款内容。将5.8.1条款的“d)信号装置点亮后应足够明亮、醒目,使驾驶员在适应环境道路照明条件后、无论白天或者夜晚驾驶都能清晰观察。” 修改为“d)信号装置在车辆上电后具有可被视觉辩识的自检动作。信号装置点亮后应足够明亮、醒目,使驾驶员在适应环境道路照明条件后、无论白天或者夜晚驾驶都能清晰观察。”。 将5.8.2条款“听觉信号应高声清晰,以便驾驶员和前排乘员识别。听觉信号可以是语言信息,也可以是连续的或间断的蜂鸣报警声。” 修改为“听觉信号在车辆上电后具有可被听觉辩识的自检动作。听觉信号应高声清晰,以便驾驶员和前排乘员识别。听觉信号可以是语言信息,也可以是连续的或间断的蜂鸣报警声。”
修改这两个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能够进行自我诊断,如果视觉信号或听觉信号没有相应的自检动作,说明该信号存在故障,就不能保证车辆超速时能够及时的进行视觉信号或听觉信号的报警。
(4)增加条款“7 可调车速限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5)增加条款“8 可调车速限制系统的试验”。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 编制原则
本标准是在 GB/T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国家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各整车厂的意见,起草了 GB/T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标准修订意见稿。
本标准应符合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随着国家对排放要求越来越严格,国Ⅳ及国Ⅳ以上系列车型会成为汽车市场的主导产品,该类车型基本包含发动机 ECU 电控单元或整车电控单元。车辆车速限制系统功能是发动机 ECU 电控单元或整车电控单元的一个基本整车控制功能。因此本标准在国Ⅳ及国Ⅳ以上车型上实施不会为整车企业增加额外的硬件成本,更具有现实意义。
2、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与 GB/T 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1)标准属性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
(2)修改了条款 1 范围的内容;
(3)修改了条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部分内容;
(4)修改了条款 3 术语和定义的部分内容;
(5)修改了条款 4 一般要求的部分内容;
(6)修改了条款 5 最高车速限制系统的技术要求的部分内容;
(7) 附录 A 改为条款 7,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8) 附录 B 改为条款 8,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三、主要实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试验样车进行试验,获得了试验结果证明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四、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均不涉及专利。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本标准属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我国车辆事故中超速现象的问题分析,提出了限速装置的技术指标,为车辆主管部门提出限速装置要求提供可操作的方法,对于实施适合我国交通运输状况的技术标准,对提高道路车辆的运输安全性、减少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程度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本标准未与国外标准进行对比,没有采标。
本标准正文的技术内容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七、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本标准的要求满足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保持协调一致。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重大的分歧意见。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本标准 5.8 规定的视觉报警,对新定型车自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实施,对在生产车第25 个月实施。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发布实施以后建议废除原标准 GB/T 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