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旅游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旅游客车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旅游法》《道路运输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一是严格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资质条件和营运管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旅行社在包车从事旅游客运时,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原则上优先选用专业旅游客运的企业,严禁从不具备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租用车辆从事游客运输。
二是严格客运标志牌管理。交通部门要督促从事旅游客运的企业严格执行车辆维护保养、领牌前和发车前的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规定、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三是加强车辆全程动态监控。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督促旅游客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旅游包车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监管等规定,完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强化旅游包车运行的全程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违法驾驶人,督促落实凌晨2—5时落地休息、“84220”工程等规定。
四是加强线路安全风险评估。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旅游线路的安全风险评估,指导建立每条旅游产品(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对每趟旅游线路和行程进行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对旅行线路存在突出安全风险的,要调整出行线路或暂停发团。
五是加强驾驶人统一管理。旅游客运企业要落实专人强化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加强驾驶人资质审查和聘用管理,严禁不合格的车、不合格的驾驶人上路行驶。
六是强化旅游客运交通安全责任。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全面落实旅游客运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七是严厉打击旅游运输市场非法违法行为。交通、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旅游运输市场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八是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组织气象、应急、水文、国土、公安、交通、旅游、安监等部门,建立完善恶劣天气、道路路况以及交通流量、流向等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有关部门要每天落实人员收集掌握相关信息,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归口督促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应对。
九是加强旅游客运安全宣传教育。交通部门要督促旅游客运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驾驶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服务能力;公安部门要按照“五进”要求,深入辖区旅游客运企业,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