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石家庄市于11月2日20时启动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
除执行黄色(Ⅲ级)预警停限产、减排及车辆限行措施外,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53号),三级预警期间,石家庄主城区、县(市)城区,每日7时—21时非营运客车限行2个尾号,按照轮流限行的原则,11月3日限行3和8,4日限行4和9,5日限行5和0,以此类推,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限号按规定从11月3日(周四)7时开始。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载货汽车(蓝牌)、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7时至21时禁止进入三环内行驶。
经气象、环保部门专家会商,预测邢台市将出现重污染天气,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自2016年11月3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区内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无标车、黄标车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市区内,周一至周五采取每日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五组,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预警报告》,11月3日至5日,保定市将出现连续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重污染天气。经市政府研究决定,11月2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同时市政府提醒广大市民,应减少户外活动,外出请做好防护准备,并建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本次预警于11月5日24时解除。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强化措施的紧急通知》继续执行,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限号规则:
星期一:限尾号5和0
星期二:限尾号1和6
星期三:限尾号2和7
星期四:限尾号3和8
星期五:限尾号4和9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制机动车通行。
限行时段:每日7:00至20:00。
不含以下车辆:
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非本市车辆在受限时间内驶入限行区域的,一次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处置。
1、限行区域为:市区东二环、三丰路、西二环、北二环(含以上道路)以内区域。
2、黄标车、无标车禁行区域:市区东三环、南二环、西三环、北三环(不含以上道路)以内区域。
3、货车禁行区域:核定载质量0.6吨(不含)以上的货车全天24小时禁行通行东二环以西、北二环以南、三丰路以北(包含以上道路)及西二环(不含)以东的市区道路。主城区东三环、南二环、西三环、北三环以内区域(含以上道路)限制黄牌照货运车辆通行。
4、限行期间,电子警察将对违反限号规定的车辆进行电子抓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沧州根据沧州市气象、环保部门研判会商,预计沧州市将可能出现连续两天AQI大于200的重污染天气,而且气候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参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经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自11月3日上午6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
一、中小学、幼儿园要减少户外运动。
二、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三、沧州市区内实行交通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外,海河路、长芦大道、渤海路、迎宾大道(不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道路,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四、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不低于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五、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强化落实各项抑尘措施;渣土车一律停运;商砼企业一律停止原材料进出场地;料场一律停业,煤场严格落实抑尘措施。
六、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清扫保洁频次。
唐山据气象资料分析,未来3—4天,唐山市以晴间多云天气为主,气压场均匀,风力较弱,不利于空气污染物扩散和稀释,雾霾天气呈逐渐加重趋势。
根据专家会商意见,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研究决定,自11月3日零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三级响应。
在天气发生好转时,指挥部将及时公布解除预警。
这些车辆要限行:
唐山市环城路(不含)以内市中心区,以及预警范围内的各县(市)、各开发区(管理区)城区7时至19时禁止重型(含持有通行证)、中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全市国道、省道(不含高速公路)7时至19时禁止5轴(含)以上货车(含持有通行证)行驶。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军车;2.“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工作期间的邮政专用车;4.对交通肇事车辆、违法车辆、需救援车辆拖车作业的清障车,作业期间的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5.军车、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注:唐山环城路是指现在的开越路、大庆道、南湖大道、唐安路。
廊坊为保障市区供热管网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大气污染治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廊坊市公安局决定于11月1日至12月31日7:00至20:00与北京市、天津市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同步限行。限行措施: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和汉字的按0号管理。限行区域:市区北环道(云鹏道、桐万路)、东环路(创业路、原郊区快速路东段)、南环道(原郊区快速路南段)、西昌路(南延)、光明西道(廊涿高速引线)、西环路(原郊区快速路西段)合围区域(不含上述道路)以内道路。途经廊坊的大型货车严禁进入和穿行廊坊市区。限行期间市区公交免费乘坐,请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衡水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省气象台会商,11月3日至5日衡水市将出现连续空气污染指数(AQI)大于200的重污染天气,根据《河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启动报告》的要求,经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照《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衡水市于11月3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1、实施范围:市区及县城2、实施时间:在交通限行区域内6至24时3、限行对象:禁止重型、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同行。市区内加大公共交通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