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通知》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予以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是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切实加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统计汇总,经确认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将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布。对于失信当事人名单中的货运车辆,在联合惩戒期间,不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
卡友注意不看可能将进入“国家货运失信黑名单”
2017-02-12 商用新车网 转载 浏览:3167
【行业动态】
2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通知》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予以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