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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超限入刑?我要替货车司机喊冤

货车超载超限入刑?我要替货车司机喊冤

【行业动态】 编者语: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建议,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去年年末,交通部部长李小鹏就曾提到过这个观点,对此,“今日话题”就发表过一篇文章《将货..

编者语: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建议,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去年年末,交通部部长李小鹏就曾提到过这个观点,对此,“今日话题”就发表过一篇文章《将货车超载超限入刑?这次我们要替货车司机喊冤》,我觉得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下面把全文展示如下:

近日(2016年12月27日,编者注),交通部部长李小鹏建议,要加快研究推进将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刑责,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超限超载的大货车一直人憎狗嫌,但这次我们要替货车司机说几句话。因为用刑法解决一个经济问题,很可能是缘木求鱼。

不能否认,货车超载超限入刑有民意基础

“超载超限入刑”,是指虽然未发生交通事故,但在道路上行驶时严重超限超载,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货车超载超限入刑,有一定的舆论基础。如果你常逛汽车论坛,就知道私家车车主对大货车的恐惧有多深,尤其是外表肮脏货物摇摇欲坠的货车。几乎所有老司机都知道——珍爱生命,远离大货,不要与大货车并排行驶,一旦看到后面有大货车尾随,加油门扬长而去是最好的选择。

车主对大货车避而远之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量。汽车的安全性主要包括良好的制动性能和操作稳定性。而货车惯性大,长期超限超载又处在超负荷运载状态,极易刹车失灵。疲劳驾驶对长途载重货车司机又是家常便饭。疲劳的人操控疲劳的机器,必定引发悲剧。

据统计,2012中国货车保有量1900多万辆,占机动车保有量的7.8%,但货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约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8%。此外,由于超载使路面严重损坏,大大缩短了道路和桥梁的使用寿命,最终的养护和维修成本却由每个纳税人分担。

但货车超载超限不单纯因为司机逐利,背后是个复杂的经济问题

货车超载是一个久治不愈的全国性难题。但超限超载的货车司机,并非钻到钱眼,不顾他人死活的人,相反他们大多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和下岗工人,勉强能够依靠驾驶技术自食其力。

他们以身犯险的根本原因是“货车不超载就亏本”——遵守规则的人会饿死。这一尴尬的现实是由市场和行政之手共同作用形成,其中涉及到公路运输市场的供需关系,收费公路的痼疾以及执法部门的“罚款经济”等一整个利益链条的分配。大多都是老生常谈,但我们不妨再谈一次。

首先,目前全国公路车辆运力总体上是供大于求,致使运价异常低廉,货运市场竞相压价。其次,运价低廉的情况下,中国的公路运输成本却一直在走高,其中最为人诟病的就是畸高的路桥费以及五花八门的罚款。一个令人记忆犹新的案例是,河南农民时建峰在2008年5月到2009年1月之间,冒用军车牌照运输沙石,偷逃过路费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368余万元。

但8个月内他一共只挣得20多万元,还不够缴过路费的零头。至于罚款,已经沦为公路货运行业的“潜规则”,交了钱就可以“合法”超载。而同样是超载,交警叫“超载”,最低罚200元;路政部门叫“超限”,最高罚3万元;城管叫“超重”,最高罚2万元;运管叫“超越许可”,最高罚款1万元。这些部门的罚款互不相认,只能叠加。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高昂的运输成本下,为了不亏本,运输商和汽车生产商不得不用一些歪点子,比如“大吨小标”。由于养路费等一般按车辆吨位收取,就刺激公路运输行业产生了“大吨小标”问题——即在车辆生产、改装或申报时,有意把装载重量按低于设计承载能力标注,以规避较高的养路费等,也就是说货车制造出厂,未上路之前,就已经注定了“被超载”的命运。采用“大吨小标”的运输商,相比于“合法运输商”更具有竞争力,迫使后者通过超载才能获得利润,整个市场最终劣币驱逐良币。

如果货车司机是理性的决策者,他几乎只能选择超载。事实上,如果考虑超载所带来的货车折旧年限的减少,超负荷运转导致的经常性维修,以及司机面临的生命安全风险,货车司机或运输商通过超载所得的利润很难说有多少。

用刑法解决经济问题,效果很值得怀疑

酒驾入刑之后,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这也是许多人对货车超载入刑效果保持乐观的主要原因。

但酒驾本质上是个观念问题。而货车超限超载如前所述,是个复杂的经济问题。两者的发生机制不同。酒驾入刑的经验无法轻易复制。

也有人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威慑力跟罚款总有区别。刑罚可以倒逼货运公司提高司机工资,货主提高运价,消费者承担更高运费,同时解决了“不超载就亏本”的问题。这其实是高估了运输商对下游的议价能力。

道路货运行业长期以来存在“多小散乱弱”的局面。2007年的一篇论文《货车超载运输问题研究》称,公路货运市场大多是一家一户的经营主体,在整个货运市场中市场集中度极低,没有主导行业发展的大型企业。

公路货运行业缺乏议价能力,且市场运力充足,也就是说总有司机为了生计,愿意以身犯险,我们无法估计到底有多少人会无视法律。

如果真要严格执法,一是刑事案件有一系列复杂的调查程序和诉讼程序,如果真将超限超载入刑,司法成本将成倍增加,司法资源一旦捉襟见肘,“选择性执法”就不可避免,到时候又产生了新的寻租空间。历史反复证明良好的动机与实际结果并不总是统一的。

在立法上加重刑罚或者其他法律的惩罚强度,并不必然增加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效果,在特定条件下甚至起着相反的作用。二是货运车辆超载超速问题,与市场不规范、政府“雁过拔毛”有关。

如果“不超载就亏本”的问题难以解决,强烈的谋生动力会迫使货车司机无视严厉的刑罚,继续普遍性超限超载,到时候司法机关可能会面临“法不责众”的困境。

因此,柿子不能只捡软的捏。基于刑法谦抑性格、效益性的考量,也应对货车超载超限入刑保持审慎,不能把制度和执法的弊端、责任过多地推向个人。

警惕“刑事手段”成为解决经济问题的常规思路

用刑罚解决经济问题,不只“货车超载超限入刑”。今日话题曾做过一期《农民无证收玉米被判刑,很可能是错案》,文章认为无证收购玉米并不适用“非法经营罪”,只是因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使得非法经营罪天然具有“口袋罪”的基因,这几年愈发膨胀,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了涵盖人类的任何经济活动。

这不是一个好的兆头。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认为,某些经济问题虽然具有一定危害性,但成因复杂,并且带有明显的社会发展阶段性特质,是很难通过重刑来根治的,更需要通过明确税收、完善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等“经济改革”、“社会改革”的方式去解决。

结语:

面对一种可能有危害的行为,人们的正义和激愤之情可以理解。但在社会的治理体系中,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它不是唯一的手段,只有在作为“最后手段”时方可动用。

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刑罚既非唯一的,也非最安全的措施。对刑罚的效能必须批判性地进行评估。”货车普遍超载超限,是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动用刑罚,远非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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