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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隐瞒将展示车卖给车主事实,被法院判赔1.5倍车款

4S店隐瞒将展示车卖给车主事实,被法院判赔1.5倍车款

【新车首发】 如今的汽车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有部分4S店总以所谓的行规在欺骗消费者,隐匿在4S店中的潜规则这么多,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去维权,4S店应该是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但不少人经常因为在4S店买车遇到各..
如今的汽车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有部分4S店总以所谓的行规在欺骗消费者,隐匿在4S店中的潜规则这么多,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去维权,4S店应该是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但不少人经常因为在4S店买车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烦恼。如果汽车4S店为了经营利益而跑偏,以违背诚信为代价贪图经济利益,势必得不偿失;汽车消费者价值取向偏差,不具备相应的消费能力而希图坐拥香车,往往会陷入诈骗迷局。厦门一市民在购买小汽车时,4s店隐瞒事实真相,将展厅内的展示车出售给该市民,遂被法院判赔1.5倍车款。2014年6月6日,原告陆先生到被告某汽车公司选购车辆,确定了购买一款名为公爵风雅版的小汽车。但在同年6月8日,原告发现厂家生产的尼桑公爵车的5个版本中并没有所谓的风雅版小汽车,遂至被告处就此进行协商。被告的销售人员对该风雅版本的配置进行了说明,即风雅版系在同款尊享版的基础上加装导航等套餐而成。经双方协商,被告减价8000元,车身价为242000元。6月14日9时许,原告陆先生至被告处索取发票,但发票没有当场交给被告。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员工黄某将发票照片发给原告。其后,被告代理原告办理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手续等。因原告认为被告隐瞒真相将展厅车出售给原告,原告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并拒绝受领讼争车辆。8月5日,被告向原告陆先生发出《履约敦促函》,要求陆先生于接到该通知后三日内提车。原告陆先生在收到该函后,于同年8月7日至被告处接收新车,被告为原告开具了《新车交接清单》。原告在《新车交接清单》上签名,但在旁边备注:该车系长期放置于展厅的展厅车。原告在录音中反复多次强调,其不要展厅的展示车,4S店不能将展厅车作为新车交付,而4S店的工作人员均承诺一定不会将展厅车出售。随后,原告向厦门市海沧区工商局对被告出售展厅车的行为进行投诉。因原告认为被告私自加装配置及隐瞒真相出售展厅车的行为构成欺诈,于2015年4月29日诉至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陆先生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在与被告销售经理对话时再三强调不要展厅车,被告亦予以承诺,表明原、被告达成排除出售展厅车的约定。然而,被告在未明确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代办保险、车辆行驶证等又以展厅车为标的,实际交付的车辆亦是展厅车。被告一方面承诺不向原告出售展厅车,而实际出售的是展厅车却未明确告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购车款的1.5倍增加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先生购车款242000元的1.5倍计363000元。对于上述案例,有法界人士表示,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取证,本案原告为证明受领的车辆为展厅车,提供了照片、录音资料、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4s店将展厅车作为新车出售给消费者。当遇到此类情形时,切记保存现场证据,以便在日后维权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在对于汽车的相关法规正在逐渐完善,这些市场规范需要时间去改变,作为消费者,应当自觉抵制经销商的各类绑定服务,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而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执法,打击市场上的违规行为。 今天刊登了《4S店隐瞒将展示车卖给车主事实,被法院判赔1.5倍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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