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第四部地方性法规《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此,佛山市成为了广东省第一个实现治超地方立法的地市。
广东省首部地方性治超法规 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治超首先该条例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擅自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上行驶的行为。
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标注的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驾驶员堵塞车道强行冲卡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驾驶员堵塞车道强行冲卡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
该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出具的装载配载证明或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明,并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
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首尾相接、超低速行驶等方式逃避检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超人员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将依法进行处理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不履行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收取或变相收取称重检测费用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超系统取得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治超系统发现的涉嫌违法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应当提供车辆相应登记信息。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由法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未经定期检定、超过检定期限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货运源头单位不按标准装载的 每辆次处2万元罚款货运源头单位不按标准装载或提供虚假证明的,每辆次处2万元罚款
该条例对于货运源头单位的规范较司机更加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货运源头单位要做好货物装载配载的称重计量工作,对收货单位、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载运标准对装载配载货物名称及重量等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根据上述信息开具装载配载证明,实时传输至治超系统。
货运源头单位超过标准装载配载,并放行上路;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不出示牌证的车辆、车辆驾驶人员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按照每辆次处两万元罚款。
不传输或者不实时传输货物装载配载信息数据至治超系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辆次处两万元罚款。货运源头单位超过货物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公司应将采集到的超载超限信息 实时传输至治超系统在佛山禅城的石南大桥上安装的“天眼”和传感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佛山市市治超系统前端设备布局规划,在辖区内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治超系统前端设备。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治超系统前端设备,称重检测不得收费。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出入口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涉嫌超限超载车辆的相关信息数据,实时传输至治超系统。
超载超限如何处理 现场卸载分装后方可上路对于超载超限车辆需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上路行驶
该条例规定对运载可分载货物且具备现场卸载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自行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对运载可分载货物但不具备现场卸载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就近的具备卸载条件的场所进行卸载、分装,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对运载或者混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引导至具有安全卸载设施和条件的场所实施卸载。
多次违规纳入不诚信记录 限制在本市内从事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活动多次违规纳入道路货物运输不诚信记录,限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活动
每年度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三次以上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或者货物运输车辆;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上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超限超载运输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驾驶证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拒不履行违法超限超载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纳入道路货物运输不诚信记录,并定期对外公布。
纳入道路货物运输不诚信记录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由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的经营活动。
《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治超工作新格局,确立全面布控、事后追查的科技治超新模式,引入安全监管、行业负责的源头治超新理念,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货运市场新环境。(图/文 钟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