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足10天,小货车司机刘某即与妻子离婚,把房子免费过户给妻子,“净身出户”以逃避赔偿责任。然而这一“算盘”被越秀区法院的执行法官打破了。4月9日,因交通事故左眼失明的陈某在法院领回了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款202800元。
2014年9月6日中午,40年岁出头的陈某驾驶电动车沿越秀区农林下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农林下路72号对出路段左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小货车右前角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倒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陈某左眼失明,左上肢外展受限,言语功能受限等后遗症,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两处十级伤残。陈某出院后遂通过越秀区法院向刘某提起诉讼,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向陈某支付赔偿款184284.5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6元。
依陈某的申请,越秀区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向越秀区法院申报,称其名下无房产及存款收入。法院即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调查,当时刘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原是高铁司机,工作期间每月收入1.3万元,事故发生后每月只能领取1200元的生活补助维持生计,还要用于支付后续治疗费等。无奈之下,陈某只能隔三岔五申请解决赔偿款问题。
经深入调查,执行法官发现,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刘某及其父亲一家同时搬离了原在本市越秀区的两套房产,去向不明。而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及案外人杨某(即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某房产,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足10日,已以12万元转让给他人。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明知交通事故后需赔偿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金,却在诉前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名下房产完整无偿转移给配偶,刘某此举涉嫌恶意转移财产。
据此,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刘某到庭问话,刘某承认交通事故发生后即在民政部门与前妻杨某办理离婚手续并将上述房屋过户给杨某,未收取前妻任何补偿款,以至于后来法院在执行判决时,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法官与各方多次沟通,刘某于2018年清明节前将拖欠多年、附加迟延履行金的赔偿款202800元交到法院。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该案件是双方当事人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赔偿纠纷,被执行人刘某在能够预见个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起诉前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涉嫌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尽管当前法律尚未对涉讼事件发生后,诉讼前、诉讼中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加以定性,但从遏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保障民众切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主观态度和实际情况,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恶意逃费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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