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印发《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规定,11月15日起,凡在我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随车携带货运单,并接受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检查。
山西省境内从事煤、铁、铝等货物运输,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货运车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已经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交通运输部门),适用本办法。
按照规定,货运源头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如实出具货物运输票据(下称货运单)。货运源头经营者出具的货运单,应当载明货运源头经营者名称、承运车辆号牌、车型、轴数、车货总重、承运单位、出厂时间及驾驶员姓名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货运源头经营者印章。
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随车携带货运单,并接受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检查。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检查和核查的效率。货运单应如实记载车辆当次承运货物的实际情况,不得涂改、污损、伪造,一车一次一单有效。
货运车辆在装载货物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货运源头经营者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及时将承运车辆单位、驾驶员及车辆信息等登记、录入保存。
对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责令其提供货运单,承运货物、品类、车货总重等信息与货运单一致的,抄送当地治超机构,由各级治超管理机构依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货运源头的装载行为组织核查。
承运货物、品类、车货总重等信息与货运单不一致的,责令货运车辆驾驶员提供真实一致的货运单后,抄告当地治超机构组织源头核查。源头核查期间已经依法扣留的超限超载车辆,在货运车辆驾驶员提供经治超工作机构组织调查认定真实一致的货运单前,暂不予放行,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按照《办法》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根据当地治超机构所提供的货运单对涉及的货运源头经营者进行核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货运单的合法货运源头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货运源头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治超机构。对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未经源头核查私放超限超载车辆、对货运单所涉源头核查不作为、慢作为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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