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
《通知》要求,要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在摸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整改,依法取缔查封无营业执照生产企业。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和产品。
要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
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相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后续相关政策措施,并建立部际联动、部地联动和联合督导机制,根据工作成效,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予以表彰、通报批评或追责问责。
据统计,近五年全国发生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18.6万人受伤,由低速电动车引发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增长,近三年年均分别增长23.3%和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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