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粤财综〔2019〕55号)及《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18〕3号)要求,现将2019、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以下统称地方补贴)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含),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取得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统称国家补贴)后,经审核可获得地方补贴标准为: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对续驶里程及电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3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二、2019年6月25日之后,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取得国家补贴后,经审核可获得地方补贴标准为: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纯电动公交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其他类型车辆不再给予地方补贴。
附件:
1.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2.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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