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某纸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量可见黑烟。
处罚决定
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本案为《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20年2月1日)正式实施后,对使用排放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全省首例处罚案件。
法律链接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四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本案启示
本案是对使用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工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地和企业内部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众多。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60辆国四排放标准的卡车,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使用监管,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为山东省首次出台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规章,也是全国首例专门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量身制定的省级层面政府规章。《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销售、申报登记及使用监管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要求
在本案中,该企业使用了排放大量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规定》中使用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以及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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