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关于汽车融资租赁的诉讼判决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用户董先生称弹个车宣传涉嫌欺诈,买车变租车。舆论热议下,许多网友感到疑惑,汽车融资租赁到底是买车还是租车?弹个车是否有欺诈行为?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找到答案。
2018年8月26日,董先生在弹个车天猫旗舰店下单一辆日产 LANNIA 蓝鸟 2016 款版汽车,董先生称,双方签订的电子版协议没有告知融资租赁关系,本人并不知晓融资租赁事宜,认为弹个车购买、首付、月供等字眼涉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这是车辆买卖行为,要求被告弹个车赔付资金占用费和赔偿金 52876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先生提出的问题有悖于实际情况,大搜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并驳回其全部诉求。经当庭勘验,双方签订的《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和《融资租赁续租协议》中清楚约定了双方的融资租赁关系,协议中到处充斥着租赁、租金承租人和出租人等字眼,并对重要的融资租赁条款进行加粗标明;不论是天猫订单界面还是弹个车App 界面,均能看到涉案融资租赁协议和融资租赁信息,董先生在下单和签订线上协议时即应当知道该交易模式,并不存在大搜车公司故意隐瞒的情形。而且,董先生已经在首年租赁期结束后,通过3年分期的方式获得了车辆所有权,完成了车辆过户。
类似的案例不止一桩,此前还有陈姓用户以恶意隐瞒融资租赁关系、虚假宣传等为由状告弹个车;而另一名用户李先生在获得车辆产权之后,仍然以维权为借口,控告弹个车买车变租车,他们的主张都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这些案件也都直接地反映了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在市场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消费者基本认知不足、权利与义务观念不对等、契约精神有待提高等等。
关于汽车融资租赁,最大的争议就是汽车所有权问题。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融物的服务,是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消费者(承租人)对车辆和供货商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的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到期取得车辆的交易活动。
以弹个车为例,用户在弹个车购车,第一年为租赁,汽车所有权属弹个车;一年后用户可以一次性支付尾款,或者通过银行资质审核后申请分期贷款,将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说到底,融资租赁模式的本质还是买车。融资租赁的合法性也已经被我国法律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都有所体现。
自成立以来,主打一成首付租金、先租后买的弹个车以极低的门槛,帮助40万消费者提前开上新车,享受到汽车生活的便捷,也让人们看到了汽车融资租赁的价值。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还需要不断完善,但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市场规则,遵循经济运行规律;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汽车融资租赁才能迸发出最大的优势,实现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