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城区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楚雄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禁用区域
楚雄市城区东起青龙河、西至三家塘,南起栗子园小区,北至云南开关厂区域。
三、工作要求
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登记备案取得环境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进入以上区域。参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开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登记、监督抽测工作。
四、行政处罚
对在禁用区域使用排放不合格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本通告自2020年7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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