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了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抽查工作,2020年上半年抽查情况如下:
一、抽查总体情况
2020年上半年,市监督总站共随机抽取建筑起重机械167台(其中塔式起重机113台,施工升降机54台),涉及25项工程、36家产权单位,21家拆装单位。经实体检测整机合格131台,合格率为78.44%,其中塔式起重机合格85台,合格率75.22%;施工升降机合格46台,合格率85.19%。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要求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36台整机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责令停机整改,经专业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12家责任单位(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4家,拆装单位1家,产权单位7家)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拆装单位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安装作业的行为,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对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关键类不合格项目情况
(一)2020年上半年塔式起重机抽检关键类不合格项目排序
序 号 |
不合格项目内容 |
不合格 台数 |
1 |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不小于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m。 |
15 |
2 |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塑性变形、严重锈蚀(或腐蚀)和可见裂纹。 |
8 |
3 |
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等缺陷。螺栓和销轴连接应符合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
5 |
4 |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 |
2 |
5 |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并符合要求。 |
2 |
6 |
塔式起重机供电电源应设总电源开关,该开关应设置在靠近塔式起重机且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开关出线端不得连接与塔式起重机无关的电气设备。 |
2 |
从抽查不合格塔式起重机的关键类项目来看,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15台塔式起重机存在塔式起重机之间相互干涉的问题;二是8台塔式起重机存在塔身主肢开裂、在塔身主肢施焊等结构问题;三是5台塔式起重机存在塔身主肢结构焊缝有裂纹、连接螺栓松动和起重臂上弦连接螺栓开口销缺失的问题;四是2台塔式起重机存在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的问题;五是2台塔式起重机存在力矩限制器失效的问题;六是2台塔式起重机总电源开关未设置在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
(二)2020年上半年施工升降机抽检关键类不合格项目排序
序号 |
不合格项目内容 |
不合格 台数 |
1 |
导轨架、附墙架、吊笼结构主要受力构件无明显变形。 |
3 |
2 |
按照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
3 |
3 |
首层上料口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6米,宽于笼梯两侧各1米,高度不低于3米。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
3 |
4 |
各连接件连接与紧固件符合要求。 |
2 |
5 |
导轨架的高度超过最大独立高度时应设有附墙架,附墙架金属结构应完好无损,固定可靠,附墙架间距及附着距离应符合说明书或设计要求。 |
2 |
6 |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 |
1 |
从抽查不合格施工升降机的关键类项目来看,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3台施工升降机存在标准节水平杆缺失、斜腹杆开焊的问题;二是3台施工升降机存在垂直度超标的问题;三是3台施工升降机存在首层防护棚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四是2台施工升降机存在标准节齿条螺丝缺失、连接螺栓松动的问题;五是2台施工升降机存在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安装附墙架、标准节自由端超高的问题;六是1台施工升降机存在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的问题。
三、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不到位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组团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一标段,经实体检测发现:现场10台塔式起重机(登记编号分别为京CP-T50823、京FS-T50453、京FS-T50451、冀FJ-T03045、京HR-T50545、京FS-T49816、冀FJ-TO3043、京HR-T50545、京FS-T50450、冀FJ-T03046)存在塔式起重机之间安全距离不足2米的问题。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顺义区后沙峪镇顺义新城第19街区SY00-0019-007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经实体检测发现:现场登记编号为京YQ-T50406的塔式起重机与现场登记编号为京FS-T49693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2米。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3.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顺义区仁和镇第5街区05-03-04-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顺义新城第13街区SY00-0013-601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经实体检测发现:使用单位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
针对检查发现的上述安全问题,执法人员已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拟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记分处理。
(二)拆装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安装作业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北京正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D1住宅等9项(大兴区庞各庄镇隆盛园住宅小区二期D区项目),施工现场在用的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的D2住宅楼登记编号为京DX-S51520的施工升降机由上至下的6道附墙架均未按方案要求采用Ⅱ型B附墙架,其中4道附墙架同一位置处斜撑杆使用架子管焊接在附墙架架体上。拆装单位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按照施工升降机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装的违规行为,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对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并暂扣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三)产权单位未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一是北京群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大兴区黄村镇三合庄村DX00-0202-6009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项目提供的5台塔式起重机(登记编号为京SY-T30610、京SY-T23961、京SY-T35795、京SY-T30609、京SY-T23953),经检测整机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起重臂第7节、8节安装顺序错误;防攀爬装置焊接在标准节上;变幅钢丝绳防脱槽装置缺失;顶升套架爬梯护圈缺失;防磕碰开关失效。
二是北京亿力创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顺义区仁和镇第5街区05-03-04-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提供的4台施工升降机(登记编号为京CY-S35906、京CY-S53279、京CY-S53280、京CY-S42822),经检测整机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极限开关失效;垂直度超标;标准节斜腹杆开焊;首层防护棚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是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为顺义新城第13街区SY00-0013-601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提供的4台塔式起重机(登记编号为京TZ-T46540、京TZ-T46457、京TZ-T42691、京TZ-T47300),经检测整机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垂直度超标;标准节休息平台未固定;塔式起重机专用配电箱未设置在人员易操作区域;司机室观察玻璃被遮挡。
四是北京博奥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D1住宅等9项工程提供的3台施工升降机(登记编号为京DX-S40988、京DX-S51288、京DX-S51520),经检测整机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标准节齿条固定螺丝缺失;标准节水平杆破损失效;吊笼与登机平台间距大于50厘米。
五是北京酒仙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通州区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三标段工程提供的2台塔式起重机(登记编号为京MY-T49442、京MY-T49439),经检测整机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肢连接焊缝有缺陷;标准节连接销轴开口销缺失;标准节拼接螺栓多处松动。
六是北京兴义宏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首钢滑雪大跳台中心工程提供的1台塔式起重机(登记编号为京MT-T50593),经检测整机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起重臂上弦杆第一、二节连接处连接销轴开口销缺失;顶升横梁防脱装置缺失; 休息平台多处连接螺栓松动。
七是北京顺博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顺义区仁和镇第5街区05-03-04-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提供的1台施工升降机(登记编号为京SY-S53070),经检测整机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垂直度超标;自由端高度超过说明书要求;笼顶护栏变形。
针对检查发现的上述安全问题,执法人员已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深刻分析原因,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结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抽查发现的安全问题,举一反三,落实好问题的整改工作。建设单位对于涉及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间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力度,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拆装单位应严格落实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塔机顶升、附着等环节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拆作业,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自检和开展隐患排查;产权单位应做好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按要求为建筑起重机械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二)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对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登记、安拆告知等重要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核,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设备实体方面的执法检查力度。鼓励各区安全监督机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辖区内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抽测。
(三)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持续加大建筑起重机械抽查力度。下半年监督总站将继续开展市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抽查工作,重点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产权单位及拆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方面的履责行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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