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上午,北京大兴法院审结一起高速公路倾倒垃圾案,被告人方某在高速公路上倾倒了长约30米,宽约4米,近10吨的生活及建筑垃圾。该行为严重影响通行安全,触犯法律,需承担刑事责任。大兴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于2019年7月4日0时6分许,驾驶中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公路双星桥上,将车内装载的生活及建筑垃圾全部倾倒在最右侧加速车道上。
事发时。大兴法院供图
倾倒的垃圾。大兴法院供图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养护中心员工称,当天0时30分左右接到路产指挥中心部门电话,告知双星桥上有人倾倒生活垃圾需要清理。接到电话后,养护中心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设置作业区,等待专业设备前来清理。当天8时30分左右,设备到达现场,耗时2小时共清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约10吨,合计清理费用15678.68元。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于夜间在高速道路上倾倒大量垃圾,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交通设施,极易导致驾驶员撞上垃圾,发生车辆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被告人方某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道路遗撒、恶意倾倒,一直困扰着道路保洁工作,是道路路容路貌提升的难题。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不仅影响环境卫生,还给安全出行带来巨大隐患。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使高速公路行驶中的车辆有发生侧翻等交通事故的危险,也对大兴区环境整体造成恶劣影响。
大兴法院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爱路护路意识,严格遵纪守法,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沿线用地范围内随意倾倒垃圾,以免给别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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