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须配随车照管员
“办法”规定,校车驾驶员有严格的限制,同时校车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在校车上,随车照管人员要履行一定的职责:如实记录每日校车运营信息,包含学生上下车时间、人数等信息,校车路途运行情况,以及校车驾驶员驾驶行为情况。随车照管人员若发现校车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等情况,有义务制止校车开行。
“办法”要求,对违法、违规使用校车的行为给予严重处罚。
其中,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交警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交警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等违规行为的,处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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