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市物价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校车运行服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幼儿园实行“低收费”政策,按照不高于公交车票价格标准,核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目前,我市校车运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实行公司专营或农村客运模式且财政投入资金参与建设、补贴或奖励的校车,这类校车运行服务费用由价格部门核定。而另一种是家长与车主自愿协商营运的校车,收费标准由双方自主商定,但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校车运营必须坚持自愿乘坐原则,禁止任何强制乘车并收费牟利行为。收费要充分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尽量对农村学生实行免费政策。经价格部门制定的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学校应在醒目位置与学费标准一同公示,禁止对已经购票上车的学生另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