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校车——校车安全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昨日,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并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县级以上政府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办法》还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严禁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否则将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租借、买卖、转让的校车标牌,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校车还将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当地公安或者交通部门的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
福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31日前,通过登入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校车销售电话:1872798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