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登记执行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执行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
二、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含由外地转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的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环保手续。
三、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
四、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013-06-25 浏览:8922
一、在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登记执行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执行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
二、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含由外地转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的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环保手续。
三、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
四、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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