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过境绕城高速公路(G1501)改扩建工程起于北李官互通立交,经王家沟、石庙子、金宝台,复止于北李官互通立交,全长81.872公里。该路在K000+000处与京哈高速公路(G1)山海关至沈阳段通过北李官立交(G1K662+997)互通;在K11+660处与丹阜高速公路(G1113)沈阳至阜新段通过大转弯立交(G1113K255+000)互通;
图为沈阳环城高速宁官站附近路段
在K30+035处与京哈高速公路(G1)沈阳至四平段通过王家沟立交(G1K693+000)互通;在K33+293处与沈吉高速公路(G1212)通过英达立交(G1212K000+790)互通;在K56+200处与丹阜高速公路(G1113)丹东至沈阳段通过下深沟立交(G1113K217+579)互通;在K70+934处与沈海高速公路(G15)通过金宝台立交(G15K000+000)互通。
阜新至盘锦高速公路(S21)起于阜新市水泉镇(S21K14+694),止于盘锦市太平镇(S21K111+262),全长96.568公里。该路在K109+649处与京哈高速公路(G1)通过盘锦枢纽立交(G1K533+150)互通,并与盘海营高速相连接。
上述高速公路均已全部建成,现将通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通车时间
定于2013年7月31日12时通车。
● 收费站、服务区设置
沈阳过境绕城高速公路(G1501)共设置北李官(K000+000)、红旗台(K5+820)、西江街(K13+283)、三台子南(K17+470)、三台子北(K17+470)、陵园街(K20+729)、朱尔屯(K24+680)、王家沟(K30+035)、东陵(K38+400)、石庙子(K42+151)、古城子南(K47+800)、古城子北(K47+800)、长青街(K52+968)、白塔堡(K61+900)、雪莲街(K63+781)、下河湾(K67+324)、谟家堡(K73+288)、宁官东(K77+393)、宁官西(K77+393)、张士东(K80+182)、张士西(K80+182)21个收费站和榆林(K27+306)、古城子(K47+800)2对服务区。其中王家沟、下河湾、张士东、西江街、雪莲街站暂时不能开通。
阜新至盘锦高速公路(S21)共设置水泉(K14+218)、海棠山(K27+384)、白厂门(K39+340)、大市(K49+605)、北镇(K66+535)、沟帮子(K93+657)、甜水(K98+177)7个收费站和北镇(K78+139)1对服务区。其中白厂门站暂时不能开通。
● 收费方式
该路开通时并入全省高速公路路网,收费站入口对通行车辆发放IC卡、收费站出口收取车辆通行费。
●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该路执行全省统一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即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9]9号)、《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治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交高管发[2011]340号)的规定执行。
一、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收费标准计征车辆通行费;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车型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
三、计重收费标准
(一)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5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
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86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86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034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17吨的两轴和三轴货车,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66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三)对部分货运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计费办法
1、绿色通道车辆
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超过合法装载运输界定标准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1)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2)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3、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50%(含5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四)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超限车辆的计费办法
1、从2011年12月1日起,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普通超限车辆,超过55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加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未超过55吨的部分和对车货总重低于55吨的普通超限车辆,仍执行现行标准。同时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绿色通道车辆,按普通超限车辆对待。
2、对我省给予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的标准罐车辆和鞍钢运输板卷车辆,仍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一)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二)计费取整办法
为提高收费速度,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当计算费额小于5元时,按5元计收。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费额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费额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
五、经省政府同意,自7月31日12时起,对沈阳籍小型客车行驶沈阳过境绕城高速公路实施免缴车辆通行费的政策。
特此通告。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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