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我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必须进行全面登记■专用校车必须申请校车标志,其他车辆接受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严禁运营
从全市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切实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全力保障中小学生、幼儿出行安全,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我市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校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过程中,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将接受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并全部登记在册。其中,专用校车将按照规定申领校车标牌,其他车辆必须在当地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检查合格的与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检查不合格的一律禁止接送学生。
多部门联手,不合格校车必须黄牌罚下
此次全市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市综治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综治办牵头组织,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联合具体负责。整治过程中,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将于8月20日前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对自有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不漏一车,不漏一人,详细掌握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用的学生接送车辆及驾驶人、车辆核载人数、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认真登记造册,完善管理档案,并认真填写《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乘用车辆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乘用车辆驾驶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教育局汇总后报综治办,并抄送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备案。
此外,在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档案的基础上,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还要对已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校车标牌的申领、核发工作。教育部门通知其他接送学生车辆到当地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专用校车可不参加),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检验合格的,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及申领校车标牌;学校认为可作为过渡期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如性能可靠,可与车主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公安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对驾驶人不具备驾驶条件的,一律禁止驾驶学生接送车辆。对符合条件的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开展一次集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的,由公安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校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
明察暗访,校车查处不力将被问责
校车及驾驶人的登记、考核仅仅是整治的第一步。为了保障此次整治落实到实处,按照要求,全市所有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都要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由校车服务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严格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地应该在进一步规范校车安全管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学生交通服务的政策和办法,切实为广大农村学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学公共交通工具,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协调资金,争取尽快为所有校车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推动校车运营企业建立校车运行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状况。
自9月1日起,各县市区综治办牵头,将从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校车,严格整治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对涉及学生和幼儿的交通事故,将及时上报安监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此外,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也将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校车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