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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知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

四川通知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

【行业动态】 川公发〔2013〕123号各市(州)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川公发〔2013〕123号

各市(州)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精神,切实开展好全省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我们制定了《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方案》,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20日

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精神,为切实开展好全省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四川省“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正厅级侦察员王光辉任组长,省经信委副主任唐浩、省交通运输厅安全总监胡大昌、省商务厅副厅长杨春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杨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长海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在上述6委厅局内分别设置职能组。

综合协调及机动车登记情况检查组: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叶建昆任组长,负责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4号)要求,组织“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的日常工作;负责对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情况及行驶道路车辆实施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处理。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草拟综合性文件、工作简报;组织督导检查、考核通报等。

机动车生产、改装情况检查组:由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处长周永清任组长,负责协调质检、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市场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指导企业生产,规范市场秩序,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机动车检验情况检查组:由省质监局监督处处长刘红宁任组长,负责会同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组织开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机动车维修情况检查组:由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副局长任胜平任组长,负责协调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组织开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情况检查组:由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处长计小帅任组长,负责协调工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组织开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大检查期间,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合署办公。各市(州)、县(市、区)也须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专人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对机动车生产、改装、销售、检验、登记、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清理;集中排查不按标准、不按规定生产机动车,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为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办理登记和检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机动车零部件,非法回收和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重点排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农村面包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5类车辆;力争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摸清机动车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时间安排

“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从11月10日至2014年2月28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11月20日至11月30日)。各职能组结合各自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督导各地相应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检查整治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

(二)检查整治阶段(12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一是各地要组织联合工作组,按照方案对辖区内所有相关部门、机构、企业、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二是依法查处一批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依法取缔一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改装、维修企业,依法查处一批无照经营汽车销售企业和未经备案销售九座以下乘用车的企业,依法撤销一批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依法惩处一批倒卖报废汽车和“五大总成”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法查处一批为不合格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

(三)督查总结、完善制度阶段(2月11日至2月28日)。对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提炼固化有效经验、做法,建立一套从机动车生产到报废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四、检查内容

(一)机动车生产情况。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质检等有关部门,深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市场,对已经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载客、载货汽车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新生产、销售的车辆是否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主要包括:公路、旅游客车是否按规定装备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安全带、子午线轮胎、缓速器、前轮盘式制动器等装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车是否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侧面和后部防护装置,装备缓速器、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前轮盘式制动器等装备;货车和挂车是否有超长、超宽、超高,车厢为可伸缩结构等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机动车等问题。

(二)机动车改装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对已登记的机动车允许变更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均视为非法改装。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深入机动车改装企业、维修企业、销售企业和市场等场所,重点检查有无机动车非法改装活动、非法改装市场等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市场或厂家,是否有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如加长、加宽、加高车辆的改装行为;是否有购买汽车底盘后加装车厢的行为,汽车生产厂家是否有出售汽车二类底盘给用户的问题等。

(三)机动车登记、查验情况。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入车辆管理所,重点检查机动车登记、查验是否按规定进行。主要包括:车辆管理所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规范、标准,有无为客车安全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货车和挂车超长、超宽、超高,未列入《公告》或与《公告》技术参数不符,非法改装或加装,车厢为可伸缩结构,车身反光标识、安全防护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通过查验的问题。

(四)机动车检验情况。各地质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重点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主要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检验车辆,通过检验的货车外廓尺寸、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轮胎磨损状况等主要安全装置是否合格,通过检验的客车座位数、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磨损状况等主要装置是否合格。

(五)机动车维修情况。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机动车维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行为,进入汽车维修市场的机动车零配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主要包括:是否非法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汽车维修过程中是否存在使用废旧零部件、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销售的用于车辆维修的发动机、制动蹄片、钢板弹簧、轮胎、灯具等零部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假冒伪劣问题;是否存在承修报废机动车,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的问题。

(六)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场所,重点检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情况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是否存在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是否存在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等。

五、处罚措施

(一)机动车违规生产的处罚。对检查发现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产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测”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和处罚;对未经强制性认证或不按照认证条件生产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49条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4条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5倍的罚款;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有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机动车非法改装的处罚。对机动车生产(含改装)企业从事车辆非法改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的,由省经信委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3条和《公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予以撤销或暂停产品《公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车辆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4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4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5倍的罚款;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有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机动车违规登记、查验的处理。对车辆管理所不按规定查验车辆、为不符合标准和《公告》车辆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违规办理从中牟利的,一律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动车安检机构违规检验的处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6条等有关规定,处以所收检验费用10倍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对未取得资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检验、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检验机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等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1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企业或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由质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机动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1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或“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5条等规定予以查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取缔;属于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等相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驾驶人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检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并根据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各部门要协调统一行动,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涉及多种违法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予以查处。

(二)全面排查整改。要严格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车辆管理所、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及重点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市场、维修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建立检查记录,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排查与突击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与专门督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准确掌握真实情况,切实发现问题和管理漏洞,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实行挂牌督办,逐一整改验收和回头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督导检查。大检查期间,各职能组要抽调专人组成专门督导组,持续开展对相关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和重点单位、重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各地抓好落实,力求实效。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适时派出联合检查组赴各地检查督导。

(四)集中宣传曝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开展访谈等形式,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情况。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例,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公布不合格车辆的品牌型号、问题及生产、改装厂家。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博,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机动车违规生产、非法改装、违规登记检验、虚假报废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部件等问题进行举报。

(五)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机动车安全性能监管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固化联合检查处理机制,形成对机动车生产、改装、销售、登记、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路面执勤执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业务时发现机动车有违规情形或非法改装情形的,要拍照取证,建立台账,并向经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提供信息。经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提供的信息,立即采取暗访和明查的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六)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要倒查车辆安全性能及监管责任,对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主动作为,深入基层,明查暗访,对群众举报或省级联合工作组发现从事非法活动的企业、市场,而当地主管部门不闻不问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七)严格工作考核。对各市(州)的“大检查”工作情况,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纳入督办事项督办,并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考核范围,严格逗硬奖惩,切实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大检查”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八)加强信息上报。大检查期间,各职能组要开辟“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专栏,加强信息工作。各地“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加强情况信息的汇总上报,于每月25日前将月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格上报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省“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2014年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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