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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出台 7月1日施行

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出台 7月1日施行

【行业动态】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及重...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运输车辆要求加强动态监督管理。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力求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常态化。

道路运输车辆出厂前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  增强运输车辆安全性

伴随我国道路运输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逐步凸显。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逐年增加,目前,我国货车安全事故死亡率比较高。据统计,2012年,全国发生货车造成的交通事故3.4万起,造成1.7万人死亡,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25起。

全国货车的万车死亡率是19.58%,比同期全国机动车的万车死亡率高出1.3倍,货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致死率和平均单起事故死亡人数也比同期全国相应指标高出50%以上。另外,货运组织化程度比较低,我国大约有2000多万辆车,70多万户,安全管理措施、政策法规很难实行。

对此,近年来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2012年,国务院安委会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重型货车动态监管达到95%,同时建立货运安全监管服务平台。

之后,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所有车辆必须装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货运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对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从运输企业管理的角度对新设立的运输企业严格把关,对严格管理制度和安全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核把关。

●  动态监管有技术支撑

据了解,国务院很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和物流平台建设问题,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两次指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车辆运输实行安全管理,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明确由交通运输部牵头,联合公安部、安监总局对车辆运输实行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2009年底发文,要求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导航联网联控建设工作。

之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又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为此,交通运输部联合解放军总装备部共同投资,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为基础,启动建设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全国监控服务平台和全国货运公共服务平台的示范工程。

据介绍,道路货运公共平台是实现货运车辆数据汇总、信息交互和第三方监管的公益性平台。将货运车辆通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接入货运平台,可为个体货运车辆及小型货运企业提供动态监控服务,也可为大中型货运企业的监控平台提供所属车辆的动态数据接入服务,可以有效解决个体货运车辆及小型货运企业的车辆监控主体缺失问题,也有利于引导大中型货运企业提升动态监控水平,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办法》同时提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凡未按要求接入的,不予市场准入审批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对于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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