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况很好、限速太低,这是不少老驾对一些道路的抱怨。过去,道路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设定的道路限速与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合,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又无权对设定限速进行调整,时常造成机动车在一些限速较低的路段超速行驶受到处罚。随着升级版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今天正式实施,这一情况将得到改变。
新的《条例》是对2008年实施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补充和完善,修改的条例在超速方面和非机动车违法等制定了更细致的处罚措施。新的《条例》不仅规定了提前告知限速监控,而且对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进一步约束,把条例中对违反限速规定的处罚从1条3种处罚档次增加到2条3款共12种处罚档次,进一步缩小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新《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在限速60公里以下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此外,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此外,修改后的新《条例》还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范围,明确了道路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增加了扣留非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对行人影响道路安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规定等。
强调了对几类重点车辆实施动态监管,要求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所有人,应当给车辆安装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监控平台和所属单位的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卧铺客车还应当同时安装车载视频监控装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取使用监控平台和监管平台的行驶记录信息,作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车辆所有人不履行该义务,可罚款200元。
● 相关阅读:
别嫌扣分狠 新交规实施大事故明显减少
http://www.360che.com/news/140331/30408.html
公安部意见 四类超速低速免罚只警告
http://www.360che.com/news/140114/29212.html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请尊重版权保留出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中国汽车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中国汽车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