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9月11日,省公安厅交管局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的通知。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严禁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的车辆驶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凡违反规定的车辆,将对该车驾驶员给予计分处罚。
对于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应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后上路行驶。一旦固定治超检测站检查出货车存在超限超载问题,公安部门将依法对超载车辆驾驶人予以计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计6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计3分;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计1分。
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该区将严禁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具体认定标准为: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5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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