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半挂车有两本行驶证,前面的牵引车有一本,后面的挂车同样有一本。孙某开着这样的车在高速公路上因“超长”被罚。不过,事后孙某认为处罚单上开的车牌号是牵引车的,牵引车本身不超长。他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原有处罚,他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
6月的一天,孙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在沪陕高速公路行驶时,被交警查获并告知孙某的机动车载货长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元、记1分的处罚决定,孙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
7月,孙某对此项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自己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挂车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车辆分别注册两个行驶证,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的是牵引车牌号,牵引车不可能超长,而值勤交警也没有对挂车进行实际测量,因此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7月底,相关部门作出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孙某不服向六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牵引车和挂车是一个整体,只有牵引车才能带动挂车在道路上行驶,挂车如果超长没有牵引车,也不能在道路上行使,并且处罚的对象是开车人,不是车子。出庭的当事交警说,他看到了当事人驾驶的车辆后部货物明显超出了后箱拦板,要求当事人出示证件并告知了违法情况。他明确给当事人看了交通法规的明文规定,驾驶人表示认可。
对此孙某说,是交警要求他必须签字,如果不签字拿不走驾驶证,而且当时是一人执法,他认为程序不合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中,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被告方认为,关于一人执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第42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对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