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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载货汽车等车辆限期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等车辆限期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政策法规】 7月22日,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我省将建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卫星系统
 
   7月22日,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我省将构建“两客一危”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和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组成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体系。

    据介绍,“两客一危”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是在现有联网联控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对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既有监控平台及软件的改造,实现企业平台信息自主录入、分段限速等功能,而尚未通过交通运输部符合性审查的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通过改造后要全部符合性审查,并在“两客一危”车辆上推广应用北斗、GPS双模车载终端。

    据悉,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联合出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原先已经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转进转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于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方案》提出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同时,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2015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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