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内盗窃白酒6次,党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几年后,他又伙同他人在高速路服务区盗窃货车轮胎,4月2日,党某等人被三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6日23日至10月6日,被告人党某、焦某、伙同闵某(在逃)3人在西延高速三原服务区西区停车场作案,分五次盗走停在停车场休息的大货车轮胎二十个,价值人民币共计26464元。随后,3人将轮胎卖给他人,所得赃款除去花费后平分。
另查,201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党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现代轿车在咸阳市小海螺酒店盗窃店内各种白酒,价值人民币13819元,所得赃款除去当晚花费后三人平分。其中党某参与盗窃6次,价值人民币40283元,被告人焦某参与盗窃两次,价值人民币14064元,被告人毕某参与盗窃两次,价值人民币9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焦某、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焦某、毕某曾被行政拘留,有劣迹,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判处三人3年到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