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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2014、2015年购车补助标准,市补助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汽车生产基地所在地区财政补助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市1:1的比例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企业及产品基本要求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在本市注册或委托经营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当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和生产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体系,承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启动处置预案进行解决;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原则上在本市设有2家以上布置在合理服务区域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充电设施,并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

(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原则上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实时监控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对所售车辆整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远程监测,企业数据滚动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五)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所销售新能源汽车提供不低于3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六)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担或委托相关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服务;

(八)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服务场所向社会明示。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生产企业生产,且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等标准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GB/T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公交车应满足《公交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乘用车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

(四)符合公安、交通、经信、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14〕692号)中《充电设施标准目录》的15条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二)具有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生产许可证、3C认证、高压型式试验报告等;

(三)符合公安、交通、经信、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不低于1年以上的质保。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原则上1000万元以上;

(二)具备同类或相似项目运营经验,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最近三年没有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四)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

第三章企业、产品确认和补助审定

第八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换电设施产品均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方能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第九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对已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补助标准进行审定。

第十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各项相关材料;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潍坊市销售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提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交材料由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审核后,转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由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分类核实新能源汽车车辆价格,提出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建议。财政、经信、科技、发改等部门对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核实的车辆价格和提出的补助标准建议提出意见,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已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在本市内完成符合要求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安装后,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出具评价意见,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所在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组织审核,提出补助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审后确定。

第四章资金补助管理

第十三条购车补助受益对象为本市消费者,包括:

(一)身份证住址为本市的个人;

(二)组织机构代码住址为本市的单位;

(三)本市的驻军单位及人员。

第十四条已经确认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已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完成本市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据实申请补助资金。享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3年内不得转移登记到本市以外。

第十五条2014年至2015年购车补助标准,市级补助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汽车生产基地所在地区财政补助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市1:1的比例实施,并且补助总额(国家、省、市补助之和)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60%,其它客车50%、乘用车50%)。

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各承担50%,县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自行筹集。对各县(市)超额完成推广应用任务的部分,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

第十六条已经确认的本市内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在本市内建设符合规定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按要求据实申请补助资金。

2014年至2015年对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按照核定充换电设备总额的30%给予财政补助。

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筹集,县级补助资金自行筹集。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财政补助申请材料并审核、建档管理,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由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将相关材料及本办法附件1至附件7所列内容(包括附件5、附件6电子版)报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在每年单月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工作。

第十八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提报材料,组织复审,复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按照资金筹集渠道,经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补助申领单位。

第十九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领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向申领补助的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一)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汽车生产企业给其委托授权的潍坊市销售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二)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附件1);

(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文件复印件;

(四)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保证3年内不转移登记到潍坊市以外的承诺。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购买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保证3年内不转移登记到潍坊市以外的承诺;

(五)附件3、附件5、附件7所列内容;

(六)对申请补助资金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领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向申领补助的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一)充换电运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附件2),充换电设备发票复印件;

(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文件复印件;

(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评价意见;

(五)附件4、附件6所列内容;

(六)对申请补助资金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二十一条汽车购置补助申领地按购买者所在地划分:个人购买以身份证住址为准,部队人员参照公安机关核发的行驶证登记住所确定。单位购买以组织代码证书登记地址为准,驻军单位以驻地镇(街道)证明为准。

充换电设施补助申领以充换电设施所在地为准。

第二十二条2014年至本办法出台前,我市消费者从外地购买的符合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未享受地方补贴的、已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可自行向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递交材料申请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按照市确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补助。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市公安、交通、环保、市政、旅游、事务管理、建设、商务、工商、供电等部门、单位及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和市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照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每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须每月填报附件8、附件9)。公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登记挂牌和分类别、分地域统计和核实工作并填报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10),其统计数据原则上作为考核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该企业和该消费者补助资格,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交通、环保、商务、安监、工商、质监、物价、供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和推进力度,依法承担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应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按市里统一标准兑现新能源汽车购买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关补助,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程序和规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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